添加日期:2017年11月8日 阅读:3009
医疗卫生事业是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然而,医疗领域却是职务犯罪高发地带。
2016年以来,赣榆区院认真贯彻落实省院专项行动部署,在医疗领域共立案侦查贿赂犯罪案件9件11人,其中医疗检验领域7件9人。结合案件查办情况,我们对医疗领域职务犯罪案件进行调查分析。
一、发案特点
(一)多种贿赂犯罪类型相互交织
赣榆区院所立案查办的医疗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均为贿赂犯罪案件,且涵盖了贿赂犯罪的常见类型,涉及受贿犯罪案件4件4人,单位受贿犯罪案件1件2人,行贿犯罪案件2件2人,单位行贿犯罪案件1件2人,对单位行贿犯罪案件1件1人。
(二)涉案人员多为高职位高学历
从涉案主体来看,受贿人员多为医院领导、各业务科室主任、副主任。作为单位领导和部门负责人,他们都是高学历、高职称的业务骨干,又是各自领域的**,对本单位、本科室的药品、医疗器材的购买和使用都起到关键作用,这使得他们成为药品、医疗器材经销商极力拉拢腐蚀的对象。
(三)作案时间长数额大规律性强
赣榆区院所查办的案件绝大多数为商业贿赂案件,商业贿赂是医疗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主要的表现形式,作案时间普遍较长,均在3年以上,有的长达十多年,且犯罪数额较大,均在10万元以上,多则达到数百万元。
在药品、医疗器材销售过程中,经销商与医务人员之间渐渐形成“潜规则”,即药品、医疗器材代理商根据所售医院药品、医疗耗材的用量,按照一定比例向医务人员行贿,药品、耗材使用越多,药品、医疗器材经销商获得的利润就越高,医务人员得到的回扣也就越多。
在这种模式下,部分医务人员丧失职业良知,和经销商狼狈为奸,大肆敛财。
(四)利益结合稳定,案件相互关联
从查办的医疗领域案件情况看,医院内部对采购药品、医疗器材的监管需多环节、多部门配合完成,实现违法违规采购药品、医疗器材,必须得到上下级领导和各科室的协助,相互“照顾”。
药品、医疗器材经销商都会到各个科室打点,疏通关系,此类案件往往是案中有案,案案相连;在利益驱使下,医务人员与药品、医疗器材经销商之间形成长期“合作”关系。
具体到个案中,有的是科室负责人“牵头”,以科室整体名义收受回扣,并按照一定比例分给科室人员,“合伙”犯罪现象较为突出;有的是多头行贿、多头受贿,表现为一个行贿人带出一串受贿人,一个受贿人又牵出一串行贿人,多为窝串案。
(五)犯罪现象普遍,社会危害性强
医疗事业关系到国计民生,医疗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是直接导致“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赣榆区院查办的南京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某单位行贿案件中,该一家经销商的业务范围就覆盖全省数十家医院,所涉医院大多存在职务犯罪问题,该经销商行贿总金额就达数**元。
受利益驱使,医务人员往往会给患者滥开高价药,为了尽量多的使用检验设备,为患者安排一些不必要的化验和检查,导致医药服务价格不断攀升,既不利于患者健康,又加重了他们的经济负担。
另一方面,医疗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严重腐蚀了医疗卫生队伍,既造成了医药管理的混乱,滋生了腐败,破坏了医疗卫生行业的良好形象,同时也使得医药、医疗器材生产行业极力压低成本,减少技术研发投入,阻碍了技术进步。
二、发案原因
(一)内部互相攀比贪欲驱使犯罪
从赣榆区院立案查办的赣榆区人民医院检验科主任时某某、检验科副主任某某、连云港市第三人民医院病理科主任蒋某三名受贿人来看,其主观心理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是贪欲驱使犯罪,如时某某出身农村,父母早亡,由姐姐一手带大,在平时的生活中时某某是节俭朴素的,但从另一个角度,他又视财如命,非常贪婪;再如刘某某在参加同学聚会过程中,已了解到苏南某医院检验科的同学已被立案查处,仍然不能警醒,继续收取回扣;
二是心理不平衡,检验科和病理科的工资收入相对较高,但比照医疗耗材经销商的收入仍存在较大差距,在长期与行贿人的接触过程中,攀比心态逐渐产生;
三是法律意识淡薄,涉案人员平时忙于医院的业务性工作,放松了法律知识学习,有的人直至被检察机关传唤仍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觉得法不责众,收起钱来肆无忌惮。
(二)医疗领域不良风气盛行
一方面,医疗领域的“潜规则”是医疗领域职务犯罪多发、频发的强大推动力。
我国药品、医疗器材市场庞大、利润丰厚,从事药品、医疗器材生产、流通的企业数量众多,市场竞争异常激烈。
为了扩大市场份额,获取高额利润,经销商将向医务人员行贿当成一种“投资”,明目张胆地送;医务人员能为经销商抢占市场提供巨大帮助,认为其是一种“回报”,心安理得地拿,进而发展成所谓的行业潜规则。
另一方面,一些医务人员背离职业道德,法律意识淡薄,加之社会上“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风气的影响,他们抵挡不住金钱的诱惑,为了攫取巨额经济利益,不惜践踏职业道德,以身试法。
(三)耗材销售存在巨大利润空间
医疗耗材销售市场管理混乱,利润空间大,如液基细胞学检查耗材(简称TCT耗材)生产成本在每套7元左右,一级经销商购买价为每套10元,像赣榆区院办理的行贿人李某某作为二级经销商购买价为每套28元,销售至医院则为每套68元,利润率为143%,(实际患者做一次TCT检查的费用为128元),同样生化耗材的利润率也在**以上。
当前医疗耗材的回扣率为5%—10%,即便提出如此多的回扣给相关科室和医生,医疗耗材经销商仍然存在巨大的利润空间,这也诱使他们铤而走险,通过向医务人员行贿以便于投放设备、销售试剂,通过不正当竞争获取利润。
(四)有效监督制约机制尚未形成
一是市场监管机制不严。对耗材的定价没有基本指导,导致很多医药公司虚高耗材价格,将获得的部分利润作为“公关经费”向医务人员行贿,以增加其耗材销量,而部分医务人员认为这是一种正常的商业习惯,渐渐成为医药供应商抢占市场的资本,*终逾越法律红线,走上了违法犯罪的不归路。
二是招投标制度形同虚设。对于医疗机构内部来说,招投标流于形式,没有实效,实际上相关医药销售企业提前通过设备投放的方式(免费给医院提供设备,但约定医院必须在一定时间内使用该医药销售企业的试剂)与医院签订合同,后续的耗材使用已经确定,部分医疗器材经销商也反映,他们来投标只是陪标而已,中标企业早已内定。
另外,医疗机构招投标信息公开渠道少、不及时,社会各界很难获取相关信息,导致社会监督乏力。
三、预防对策
(一)注重法治教育,提高综合素质
一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树立医务人员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要加强法纪教育,增强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树立正确的行为准则。
三要加强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及其家属参观警示教育基地,组织聆听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以医务系统“反面”教材为警示,剖析犯罪分子的思想演变过程和思想根源,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二)整肃不良风气,加大惩处力度
一方面,要加强对医疗领域职务犯罪行为的查处。对于医务人员收受回扣、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行业规范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取消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一方面,对医疗领域的行贿行为不能姑息迁就。对于医药、医疗器材生产、销售企业及其人员违反规定给予回扣和贿赂的,要及时将其纳入检察机关建立的行贿犯罪档案,取消其在各医疗机构的耗材销售资格,并限制或取消其参与耗材集中招标采购的资格,已经中标的,予以取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完善流通体制,创建有序环境
从办案实际情况看,当前医药企业的生产成本和企业利润并不是导致药品、医疗器材价格虚高的主要因素,药品、医疗器材流通领域的成本和利润以及不正当的竞争是导致价格虚高的罪魁祸首。
为此,应大力推动医疗产品流通企业转型升级,打破医药产品市场分割和地方保护,培养大型现代化医疗产品流通骨干企业,鼓励中小型医疗产品流通企业专业化经营,形成以大型骨干企业为主体、中小型企业为补充的医疗产品流通网络。
(四)强化监督制约,形成立体监控
要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医疗机构进行独立评价和监督。
一要规范购销程序,加强对采购行为的监督。更加规范医疗耗材采购的招投标制度,促成以耗材质量、服务质量、让利金额为主要内容的公开经营、平等竞争、择优录选的购销环境,建立管控机制,如在招投标中标名录内本月使用数量*多的耗材品牌,下一个月不得继续使用。
二要全面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内部控制和监督。要进一步规范和健全民主评议制度、述职述廉制度,认真落实收入申报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全面建立廉政档案,确保权力置于监督之下,对医务人员超能力范围的高消费和违规违法行为及时了解,敢于监督、善于提醒,并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三要深入开展“医务公开”活动。将采购耗材的相关内容公布上网,征求意见,接受医务人员和外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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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用于缓解颈、肩、腰、腿及闭合性软组织疼痛、肿胀等不适症状人群的物理冷敷。【使用方法】外用。将本品适量直接涂抹于不适部位,轻轻按摩2-3分钟,每日2-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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